2008年3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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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案终审维持原判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林春阳

    本报讯 昨天下午,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萧钢构股票案进行二审宣判。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陈玉兴的上诉,维持原判。2月4日,丽水市中级法院对杭萧钢构股票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认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主任陈玉兴以及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的罪名成立,并判处罗高峰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陈玉兴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王向东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玉兴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陈玉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省高院裁定认为,原判对陈玉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指令王向东买卖“杭萧钢构”股票,非法获利4037万的事实属内幕交易的认定并无不当。陈玉兴指令王向东买入或卖出杭萧钢构股票的先后两个阶段均存在利用尚未公开且对该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事实,符合内幕交易的本质特征。故陈提出从罗晓军处获取的信息不是从内幕人员中直接获取以及认为买入该笔股票行为不属内幕交易的理由不足。
    裁定中还指出:“证券市场是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所有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证券交易活动,任何建立在不平等消息来源基础上实施非法交易而致财富不当增加的行为,都是对正常的证券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现行刑法设置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旨就在于通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故在罪状的设定上,并没有以非法赢利或避免损失为必要要件。”陈玉兴以实际没有减少损失等为由提出无罪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